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admin 2025-06-13 23:42:02

省級行政區

自治區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縣級行政區

市轄區、林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旗

特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架構中省、地、縣級行政區劃各類型分布示意圖(此圖以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類型為準)[註 3]

省級行政區

編輯

省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省級行政區可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四大類別[3]。

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單位。歷史悠久,始設於元朝,並沿襲至今[15][16]。

自治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15]。自治區在中央政府下享有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民族自治權,在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內部事務方面有較大自主性,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3][16]。現有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5個自治區[15][9]。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17],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15][16][16]。直轄市享有較高的行政管理權限和經濟自主權。現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共4個直轄市[15][9]。

特別行政區,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根據「一國兩制」方針設置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省級行政區域[16]。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但外交和國防事務仍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現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共2個特別行政區。[15]

地級行政區

編輯

地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種行政區[註 1]。根據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地級行政區可劃分為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四大類別[2]。其中,由憲法明確規定設立的有較大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3],具有地方立法權。而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則是根據地方組織法另行規定設立的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4],不屬於政權機關[1],不具有地方立法權。

地級市是在省級與縣級之間建立的一級正式地方國家行政機關,1981年以後,本著「促進城鄉結合和工農結合,打破條塊分割」之目的,逐步普遍推行「撤地設市」(撤銷地區行政公署、設立地級市),形成了「市管縣」的地方行政組織體制[18][17]。地級市屬「廣域市」,承擔既管理城市區域又管理農村區域的雙重職能[15]。地級市的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市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主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4]。1999年《民政部關於調整地區建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調整後的地改市標準為:「地區所在的縣級市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15萬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於12萬人),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人口不低於12萬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於10萬人);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25億元,其中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不低於30%。財政總收入不低於1.5億元[19]。」2015年《全國人大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以及2023年《決定》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並授權各不設區的地級市[註 4]比照適用《立法法》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至此,所有地級市均具有地方性法規立法權[20]。

自治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所設的一級行政區域,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15]。自治州下設縣、自治縣、縣級市,實行自治管理,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利[15][18]。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人大常委會等機構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上一級國家機關批准[4]。

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一級地方政權[1])。地區管理若干縣、自治縣和縣級市[15]。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15]。在地區一級,除由省級政府派出地區行政公署以外,還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政協、高級法院、檢察院分別派出人大工委、政協工委、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等機構。地區的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機構,其行署專員、副專員等領導成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免[21]。現有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阿克蘇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共7個地區行政公署[2][9]。

盟行政公署(簡稱「盟」)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於一級地方政權[1])。盟管理若干縣(旗)、縣級市。目前與地區行政公署在行政層級、政權機關設置上相同[15]。盟原為蒙古族各旗的會盟組織[15]。1957年4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撤銷盟、行政區一級政權建制改設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建議方案》,撤銷盟一級政權,設立盟行政公署,作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派出機關。盟行政公署首長稱盟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免[22]。現有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共3個盟行政公署[2][9]。

縣級行政區

編輯

縣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地級行政區與鄉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種行政區。根據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縣級行政區可劃分為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八大類別[2]。其中,由憲法明確規定設立的有縣、自治縣、市、市轄區[3]。

縣級市由地區、自治州、盟管理或由省、自治區直轄(也可委託地級市代管)[15],具有較高的城市化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

縣是基本的縣級行政單位,歷史悠久,一般下轄鄉、鎮[15],主要負責農業地區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內蒙古自治區的若干縣級行政區域稱為旗[15],旗與縣在行政層級、政權機關設置上基本相同。

自治縣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一級行政區劃,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權[15]。內蒙古自治區的若干縣級自治行政區稱為自治旗[15],自治旗與自治縣在行政層級、政權機關設置上基本相同。

市轄區由直轄市、設區的市設置的用以承載著城市核心功能的一級行政區劃。市轄區設區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政府等政權機關[15]。

林區、特區均屬縣一級行政區劃[15]。林區設立在森林資源豐富的地區,負責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現有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共1個林區[15]。特區是計劃經濟時代在若干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區域所設的一種縣級行政區。現僅存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共1個特區[2][9]。

鄉級行政區

編輯

鄉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層級的地方行政區,位於縣級行政區之下。根據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鄉級行政區可劃分為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區公所八大類別[2]。其中,由憲法明確規定設立的有鄉、民族鄉、鎮[3]。而街道辦事處、區公所則是根據地方組織法另行規定設立的縣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4],不屬於政權機關[1]。

鎮是縣級行政區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劃之一。鎮的工商業較為集中,人口規模相對較大,經濟較為發達。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規定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占50%以上方可設鎮。1984年國家放寬了建鎮標準,允許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23]。

鄉亦是縣級行政區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鎮同級,但區域面積相對較小,人口規模較少,經濟相對薄弱,以農業人口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撤銷鄉制,人民公社行使鄉一級政權。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八二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鄉設立鄉人民代表大會和鄉人民政府。1983年開始大範圍撤公社建鄉[23]。內蒙古自治區的若干鄉級行政區域稱為蘇木[15],蘇木與鄉在行政層級、政權機關設置上基本相同。

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23],旨在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和共同繁榮,但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的若干鄉級行政區域稱為民族蘇木[15],民族蘇木與民族鄉在行政層級、政權機關設置上基本相同。

街道辦事處並非一級地方政權組織[1],而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依法經批准設置的派出機關[4],依法在本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是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現行法律僅授權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置街道辦事處,但實務中,部分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設置了街道辦事處。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豫行終2692號判決書中認為,縣人民政府設置的街道辦事處不能產生《地方組織法》所規定之法律後果,並非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僅能在事實上按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待,不具備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10]。

區公所並非一級政權組織[1],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批准設置的派出機關[23],可以管理鄉、鎮等鄉級行政區。縣轄區曾作為縣以下、鄉以上的一級行政區域存在,但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大部分地區已撤銷縣轄區的建制[23]。現僅存河北省涿鹿縣南山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共2個區公所[2][9]。

鄉級行政區按居民居住區域劃分,下設農村村民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的若干村級區域稱牧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接受鄉級行政區人民政府的指導[23],但不屬於一級行政區劃。